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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排污企业通用烟气自动监控设备全国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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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号:TK-1000

更新时间:2024-10-13  |  阅读:1088

详情介绍

重点排污企业通用烟气自动监控设备全国联保

一、产品简介

      CEMS烟气在线监测系统运用抽取冷凝采样、后散射烟尘浓度测量、皮托管烟气流速测量及计算机网络通讯技术,实现了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的在线连续监测。同时又针对国内煤种较杂、煤质变化大、污染物排放浓度高、烟气湿度大的状况从技术上进行了改进。并按照国家标准设计定型,提供的中文操作平台及中文报表功能、多组模拟量及开关量输入输出接口,可实现现场总线的连接以及多种通讯方法的选用,使系统运行方便灵活。

      

CEMS烟气连续排放在线监测系统由气体分析装置、烟尘分析装置、温、压、流一体装置和烟尘分析装置温、压、流一体装置四部分共同构成。

 

 

气体分析装置:

 

分析仪器采用紫外差分分析仪,该仪器具有湿度交差干扰的修正功能,温度、压力、流速的自动补偿技术使仪器具有很高的精度和长期稳定性。对仪器的校准采用"校准气室"内置的方法,比其它等效方法(滤光片等)更符合实际的气体标定。高温取样,高温输气,快速除湿的直接取样法使气体分析的维护工作全部从采样点移到分析室内,为长期可靠运行创造了重要条件。

 

 

烟尘分析装置:

 

激光后散射烟尘测试仪,其发射和接收单元安装在烟道同侧,可连续对烟尘含量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检测,可显示和输出测量值及报警,也可对测量值、报警值和自诊断故障进行存储,随时调用和处理。烟尘测量范围可从0-200mg/m3,到0-l000mg/m3。

 

 

温、压、流一体装置:

 

烟气温度、压力、流速、湿度等的测试同烟气成分及烟气含尘量的测试,通过数据处理系统后将工况下测试值按环保要求转换成标态下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

 

 

烟气分析仪功能特点

 

⑴  直接分析原样,尽可能地保持烟气物理和化学特性,样气具有代表性;

 

⑵ 反吹功能:CEMS的SO2/NOx/O2采样探头、烟尘仪发射端和接受端具有吹扫功能;能对探头外表面和内部进行反吹,减少颗粒物附着。专li设计:螺旋气流吹扫探头内腔,消除探头维护和已经被吸入探头内腔的颗粒物:

 

⑶ 指示功能:数据采集与传输系统除了可以指示上述提到的自诊断和报警内容,还可以显示分析仪在校正循环中、校正气瓶低压、过量的校正误差等内容。
  (4)其它功能:主要分析仪器自诊断、自动控制、自动校准、系统网络化、错误代码指示等功能。

 

(5) CEMS具有高可靠性、安全性、可维修性和可扩展性。监测设备满足两套烟气成分采样探头系统的运行要求,同时设计方案预留了一定的接口和容量。CEMS可与电厂、电力局、环保局的局域网,可以远程通讯。

 

(6) 取样探头及过滤器可以自动反吹扫和远程控制反吹扫,防止堵塞;分析系统具有自动和远程标气校核功能;分析仪器、采样器、加热器、伴热管加热器具有故障自动报警功能. 

 

(7)智能化:自动调零,量程超限报警,湿度报警,采样头温度异常报警、冷凝器温度异常报警、加热温度异常报警,低流速报警,主维护报警。

 

(8) 大屏幕触摸屏工业控制计算机,页面形象,操作简单。
  (9) 采用工控机和PLC控制,自动化程度高,可采集系统的详细状态信息,可作为数据有效性审核的有利资源。

二、技术说明

◢ 抽取冷凝法CEMS能够测量SO2、NOx、O2、温度、压力、流速、粉尘、湿度;

◢ SO2、NOx采用紫外差分吸收光谱(DOAS)分析技术或红外线NDIR分析技术;

◢ O2采用电化学氧电池;

◢ 湿度采用高温电容法;

◢ 温度、压力、流速分别采用热敏电阻(PT100)、压力传感器和皮托管微压差法;

◢ 粉尘采用激光后散射法;

◢ 紫外差分吸收光谱(DOAS)分析技术除了能够测量SO2和NOx外,还能够分析NH3、Cl2、H2S、O3等气体;

◢ 与抽取热湿法CEMS相比,本系统具有结构简单、可靠性高、响应速度快、维护方便等优点;

◢ 与原位法相比,分析仪具有支持在线校准、测量值波动小、可靠性高、设备维护简单等优点;

◢ 本分析仪整机结构紧凑,方便运输和安装。

◢ 系统运行数据采集率≥90%,系统提供的检测数据资料可用率≥90%,并具有查阅历史数据功能。

◢ 输出单位:对所检测烟气的各种参数,系统除在就地分析仪器面板上显示外还均以4~20mA标准模拟量信号输出。气态污染物浓度单位使用mg/Nm3,流量计测出流速信号应折算成体积流量Nm3/s输出,温度单位为℃。

◢ 系统能够真正实现无人职守运行,系统具有自诊断功能及主要部件故障报警功能,包括:测量元件/检测探头的失效、超出量程、采样流量不足、反吹压力低、采样头温度低、采样管线温度低、预处理系统故障、分析仪器故障等。

本系统的设计、制造、验收规范主要按下列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

u GB3095-1996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u GB13223-200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u GB18485-2007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物控制标准》

u HJ/T75-2007 《火电厂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u CJJ90—2002 《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工程技术规范》

u CJ/T118—2002 《城市生活垃圾焚烧炉技术规范》

u HJ/T76-2007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u 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u GB/T16157-1996 《固体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u GB9078-1996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u GB 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u GB12519-1990 《分析仪器通用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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