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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排气筒高度设置与环保要求
更新时间:2025-11-10      阅读:24

工业排气筒作为工业废气排放的关键设施,其高度设置直接关系大气污染物的扩散效果与周边环境空气质量。根据我国现行生态环境管理要求,企业在设置排气筒高度时,必须严格遵循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关规定以及对应行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排气筒高度是指自其所在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的垂直距离。排气筒高度应符合所执行排放标准的明确规定。如相关标准允许在排气筒高度未达标时对排放浓度或排放速率进行折算的,可按标准规定执行;若标准未规定可折算情形,则排气筒高度必须w全满z标准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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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的排污单位,如排气筒高度未能满足“高出周围200米半径范围内建筑物5米以上"的规定,其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按相应排放标准限值的50%执行,且排放浓度限值不因排气筒高度变化而调整。

对于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的工业炉窑,其烟囱(或排气筒)z低允许高度为15米。如周边200米范围内存在建筑物,烟囱高度应至少高出最高建筑物3米。在此基础上,具体高度还应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所提出的要求。如烟囱高度未能满足上述任一规定,其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同样须按对应标准限值的50%执行。

企业应强化主体责任,依法依规设置和管理排气筒,确保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环保要求,推动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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