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成树脂企业排气筒高度无法达到15m及以上的处理建议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是由原环境保护部组织制定的一项针对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的专项标准。该标准对合成树脂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提出了明确要求,其中5.4.2条款规定:“合成树脂企业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需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确保达标排放。排气筒高度应按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确定,且至少不低于15m。"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一些企业可能面临排气筒高度无法达到15m及以上的问题。例如,某些企业只有一层的铁皮厂房,厂房高度仅为4m左右,且厂房上方有高压线通过,出于安全考虑,排气筒无法设置到15m及以上的高度。
针对这一问题,企业可以参考以下处理建议:
首先,企业应明确《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解释权在生态环境部。因此,对于标准中具体条款的理解和执行,企业应积极与生态环境部门进行沟通和咨询,以确保合规操作。
其次,根据《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前言部分的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或地方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这意味着,如果企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中对于排气筒高度的要求与标准存在冲突,企业应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的具体要求执行。
因此,对于排气筒高度无法达到15m及以上的企业,建议其查阅并遵循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中的具体要求。如果文件中没有明确要求排气筒必须达到15m及以上,或者提供了其他可行的替代方案,企业应按照文件要求执行。同时,企业也应加强污染治理,确保达标排放,以减少对环境和人体的影响。
总之,企业在面对排气筒高度无法达到15m及以上的问题时,应积极与生态环境部门沟通,查阅并遵循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中的具体要求,以确保合规操作并减少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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